南 充 市 财 政 局
关于2009年市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南财采〔2009〕3号
市级各部门:
根据《南充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函[2009] 51号)的规定,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9年度市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
2009年度市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限于在南充市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大客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各单位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各单位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政府招标采购确定的2009年度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后必须到2009年度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南充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暨会计核算中心只能报销市级单位在定点保险公司处发生的投保费用。对不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单位及南充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暨会计核算中心均不予以报账,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单位投保的险种,定点保险公司不能承保的,由定点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并经市财政局和采购中心批准同意后,可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
二、定点保险公司名称
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营销服务部、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有效期为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投标承诺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三、保险费率
上述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均在车险标准费率(保监会批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0%的统一优惠比例,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70%(交强险除外)。
定点保险公司车险标准费率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动,凡在标准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按新的标准费率计算保费,但优惠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定点保险程序
各单位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可电话通知定点保险公司的承保服务专员上门办理承保手续。投保时各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市级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定点保险公司可拒绝提供各项优惠。各单位可自行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交证明材料,也可报采购中心确认后由采购中心向定点保险公司出具证明。一级预算主管部门可汇总本部门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统一开具证明提交定点保险公司。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由定点保险公司通知其分支机构或本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投标承诺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特别提醒:由于四川省保监局从2008年9月20日开始实施“见费出单”制度,因此,各单位应提前与定点保险公司衔接,避免车辆保险断档。
五、保险费用支付
保险费用暂由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自行结算。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并在报销保险费用时将定点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六、权益保护
各单位要利用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违规处理
定点保险公司和各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负责。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定点保险公司存在不按投标承诺收取保费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向市财政局及采购中心投诉。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定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保险公司资格。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要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 2255242
市政府采购中心 2226108(传真)
附件:1、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公司服务承诺(略)
2、南充市市级单位2009年机动车辆定点保险联系电话 (略)
二○○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