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自主创新,现就推进我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是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拓展政府采购工作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的首要措施之一,也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要切实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范围。
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管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是指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四川省财政厅公布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中的货物和服务。
《四川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在已获得认定并列入向国家申报的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三、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管理。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门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凡采购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计划中,凡是采购项目属于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的,应当予以单独列明。
四、积极将自主创新产品政策功能落实到具体采购活动中。
(一)在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品目的,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设定资格条件,加分或价格扣除条款,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二)在采购评审环节。根据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在评审标准中增设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优先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在评审时给予其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优先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分别给予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
3、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优先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技术评标项中要增加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分因素,给予其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向扩权试点县、设区的市(州)及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要将自主创新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幅度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对属经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尾款的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
五、实施政府首购。国家和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六、纳入定点采购。凡属于定点采购品目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可向财政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直接纳入定点采购范围。
七、免收采购费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应免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承担的的购买采购文件费用,代理服务费用由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加强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约束力度,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对于在政府采购中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鼓励和表彰。要记录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实行信用管理,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同时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共同做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